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42号
原告:杜洪林,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赵海燕,女,成年人。
被告:崔光林,男,成年人。
被告:申光勋,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林与被告赵海燕、崔光林、申光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洪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给原告杜洪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