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卢汉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成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汉伟诉被告李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汉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汉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45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卢汉伟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