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兴植,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植诉被告李学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植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兴植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