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董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66-1号

原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忠泽,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虎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虎山,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董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虎山患有疾病需要手术治疗,治疗终止时间尚无法确定,其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慧娟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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