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郭增华,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生,住址:延吉市三道湾镇。
被告:崔国松,男,朝鲜族,1968年2月8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华诉被告崔国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增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增华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