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延平诉被告侯文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49号

原告:崔延平,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生,住址: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侯文忠,男,53岁,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延平与被告侯文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延平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延平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