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49-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法定代表人:陆俊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该行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行科员。
被告:王丽,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寇志鑫,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诉被告王丽、寇志鑫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寇志鑫的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寇志鑫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X的资金2199.8元;账号为6X的资金137.2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