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方富今,女,朝鲜族,延边建设银行退休职工,现住延吉。
委托代理人:黄根,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王振江,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富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富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共计5200元,由原告方富今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梅 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