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12号
原告:李金磊,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侯文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李金磊与被告侯文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金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原告李金磊已预交213元),合计106.50元,由原告李金磊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