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印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铁北路。

法定代表人:安林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汉杰,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爱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传印,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印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8元、保全费4427元,由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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