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旭与关世兴、邵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45号

原告:王占旭,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宋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世兴,男,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路颖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文,男,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住所:龙井市龙井街15号。

代表人:王德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占旭诉被告关世兴、邵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占旭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春文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邵春文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被告邵春文名下房屋产权手续;

三、冻结原告王占旭提供的担保物李庆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艳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苏 蕾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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