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铉成诉被告金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86号

原告:申铉成,男,1961年12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虎哲,男,成年人,朝鲜族,延吉市检察院干部,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铉成诉被告金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铉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铉成负担。

审判员  黄善姬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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