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娜诉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43-1号

原告:赵娜,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延边金华城经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相关证据在刑事案件卷宗内,该刑事案件尚在死刑复核阶段,无法查阅其中相关材料,故被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慧娟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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