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40号
原告:金道哲,男,朝鲜族,1954年8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南竹松,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哲诉被告南竹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道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竹松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