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一雄诉被告金虎振,第三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83号

原告:全一雄,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崔南日,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金虎振,男,朝鲜族。

翻译:朱龙范,男,朝鲜族。

第三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学礼,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全一雄与被告金虎振,第三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一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4402.5元,由原告全一雄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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