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937号
原告:方虎山,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方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沈东珍,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虎山诉被告沈东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但有关鉴定部门提出考虑原告损伤的实际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