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崇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茹,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关玉青,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刚诉被告李桂茹、关玉青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崇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崇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赵崇刚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