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林火山,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军,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林火山与被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火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火山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