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火山诉被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林火山,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军,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林火山与被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火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火山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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