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顺诉被告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李玉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成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顺诉被告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250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李玉顺负担。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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