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勇与被告李晓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62号

原告:崔文勇,男,1983年8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李晓刚,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勇与被告李晓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文勇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