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
原告:许淑莲,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址:汪清县。
被告:陶永培,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淑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莲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