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

原告:许淑莲,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址:汪清县。

被告:陶永培,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淑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莲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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