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梁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树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陆国,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陆树龙、陆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树龙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陆树龙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房屋的房屋产籍手续。
二、冻结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XXX的房屋,位于珲春市的房屋产籍手续。
以上房屋,冻结期限均为二年。
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