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开明诉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42号

原告:王开明,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刘占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明与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万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王开明。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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