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晶诉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35号

原告:陈晶,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与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晶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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