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明和诉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48号

原告:蔡明和,女,朝鲜族,1964年8月4出生,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和诉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明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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