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41号
原告:文美红,女,朝鲜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李光男,男,朝鲜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美红与被告李光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美红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文美红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