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80号
原告:李文吉,男, 1979年8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今女,女,1958年7月1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艳凯,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吉诉被告刘艳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吉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保全费1275元,共计2935元(原告已预交4595元),由原告李文吉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