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杰、李於今与被告金成华、张京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03号

原告:李文杰,男,朝鲜族。

原告:李於今,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 金成华,男,汉族。

被告: 张京姬,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李於今与被告金成华、张京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杰、李於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文杰、李於今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