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哲诉被告崔勇民之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李永哲,男,朝鲜族,1965年01月23日出生,住址: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崔勇,男,朝鲜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哲诉被告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哲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预交550元),由原告李永哲负担。

审  判 员  金 钟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秀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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