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57号
原告:郎柏林,男,满族,1960年10月20日生,住址: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郎秀坤,女,满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
原告郎柏林诉被告郎秀坤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柏林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郎柏林预交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郎柏林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