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13号
原告:刘欢欢,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王玉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刘欢欢与被告王玉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欢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欢欢已预交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刘欢欢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