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李万荣,女,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哲淳,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荣与被告崔哲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万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刘 瑶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