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孔范梅,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勋,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安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范梅与被告延边安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范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范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范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刘 瑶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