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50号
原告:杨相恩,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恩诉被告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相恩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相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相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共计5元,由原告杨相恩负担。
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