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秦世宝,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吴施楠,男,1962年1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宝诉被告吴施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世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原告已预交870元),由原告秦世宝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