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26号
原告:金允顺,女,朝鲜族,1945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浩,男,成年人,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原告金允顺诉被告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允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允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允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金允顺预交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金允顺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