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袁林海,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勤想,男,1981年3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原告袁林海诉被告董勤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林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10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