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08号
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秀哲,村长。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龙善,经理。
第三人:延吉市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维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26.4元,免交。
审判员 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