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53号
原告:贾明,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延伟,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林海杰,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与被告徐延伟、林海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贾明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