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高伟、王立新诉原审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19

吉林市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再字第31号

原审原告:高伟,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址:延吉市建工街。

原审原告:王立新,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建工街。

二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钟学,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井华,村主任。

再审追加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明朗屯一组,地址:延吉市依兰镇。

负责人:刘焕庆,该小组组长。

原审原告高伟、王立新诉原审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延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高伟、王立新诉原审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245号〕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成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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