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亚楠诉被告赵建兵、张新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1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73号

原告:桑亚楠,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建兵,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新容,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亚楠诉被告赵建兵、张新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亚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建兵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桑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新容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帐户(账号:XXX)中的存款70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冻结被告张新容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帐户(账号:XXX)中的存款7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冻结被告赵建兵名下的吉XXX号轿车的车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告赵建兵名下的鄂XXX号轿车的车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担保人赵振良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17.0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桑亚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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