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绍刚与被告王永恒、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1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马绍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王永恒,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马绍刚与被告王永恒、延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绍刚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绍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绍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绍刚负担。

审 判 长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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