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6-2号
申请人:杨涌,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朴善女,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珲春市蓝天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涌与被申请人朴善女、珲春市蓝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朴善女驾驶的珲春市蓝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小型轿车一台。现被申请人朴善女提供20000元担保金,申请解除对某小型轿车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朴善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朴善女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已存入本院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朴善女驾驶的珲春市蓝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