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75号
原告:张荣丽,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郎贵军,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于茂凤,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郎泽旭,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关雷洲,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丽诉被告郎贵军、于茂凤、郎泽旭、关雷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荣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办理缓交手续),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