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刘艳敏,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兆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茹(刘兆利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敏与被告刘兆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国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刘艳敏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