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再字第15号
原审原告:金福万,男,朝鲜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成林,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延西街。
原审原告金福万与原审被告张成林之间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延民监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张成林一次性支付给原审原告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故原审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金福万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5000元(原审原告已退回2900元),由原审原告金福万承担。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