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金福万诉原审被告张成林之间债务转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9 0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再字第15号

原审原告:金福万,男,朝鲜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成林,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延西街。

原审原告金福万与原审被告张成林之间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延民监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张成林一次性支付给原审原告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故原审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金福万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5000元(原审原告已退回2900元),由原审原告金福万承担。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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