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41号
原告:崔英玉,女,朝鲜族,1949年4月23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玉诉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英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英玉负担。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