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辉与被告李世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张艳辉,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李世冬,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辉与被告李世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艳辉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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