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33号
原告:全明哲,男,1968年12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任京子,女,1953年4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金慧玲,女,1986年8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全明哲诉被告任京子、金慧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慧玲持有中国护照,原告全明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慧玲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全明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慧玲出境。
二、冻结原告全明哲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47.9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