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59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莉。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
被告:韩友冬,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刘军,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高光日,男,1970年3月1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志强,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高亚东,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韩晶,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友冬、刘军、高光日、刘忠强、高亚东、韩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光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韩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36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韩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07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告韩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49.2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被告韩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278.2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五、冻结被告韩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36.9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六、冻结刘瑞敏(与被告刘忠强共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49.91平方米的车库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七、冻结被告刘忠强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49.3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八、冻结被告刘忠强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49.3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九、冻结担保人宋凯名下的位于图们市,面积为2173.2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亚珍
